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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5日,《食用盐碘含量》开始实施。为科学、规范、有序做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知》还要求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地方各级财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中央财政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给予必要的支持。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造成机体甲状腺激素不足所表现的一组疾病。全国范围内的外环境是普遍缺碘的,我国是受碘缺乏病威胁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1991年,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庄严承诺,到2000年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全面启动了以普及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章。1996年以来,通过落实全民补碘措施,碘缺乏病病情大幅度降低。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达到了省级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97.9%的县(市、区)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践表明,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干预措施。
为有效防止碘缺乏病流行,我国逐步建立了碘缺乏病监测系统和信息反馈机制,连续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水平和碘缺乏病病情,并据此及时适当调整盐碘含量标准。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于1994年第一次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的标准是: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随后,我国在1996年对盐碘含量规定不得超过60 mg/kg的上限值。2000年,盐碘含量标准下调为加工为3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15 mg/kg。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饮食习惯差异较大,食盐的摄入量区别较大,多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盐碘含量标准不能满足人群尿碘水平都处于适宜水平。2006年,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对食盐标准(GB5461-2000)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据2005年碘缺乏病监测结果,全国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0.2%、用户水平盐碘平均值为30.8mg/kg,儿童尿碘中位数为 246mg/L,处于可接受水平但超过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100μg/L—199μg/L最佳适宜范围。二是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膳食结构的变化,人们食物的多样化丰富了碘的摄入来源。三是我国碘盐生产企业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使碘盐的含碘量和均匀度都有了明显提高。四是由于碘酸钾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在生产、流通等环节中碘的损失量较小,保证了盐中碘含量的稳定。为此,在试点的基础上经专家充分论证,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我国此次调整盐碘含量标准的特点,一是对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mg/kg下调至产品水平20 mg/kg —30mg/kg。二是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mg/kg±15mg/kg(相当于±43%)调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 。三是新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
当前,我国虽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环境缺碘造成,而自然环境缺碘状况是不能改变的。监测与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每日摄入的碘主要来自碘盐。如果停止食盐加碘,让居民食用不加碘食盐,将会导致人群碘营养不足的严重后果,特别是胎儿和婴幼儿将最先受到危害,将损伤脑发育而影响我国人口素质,碘缺乏病也将会卷土重来。为此,食盐加碘是一项保护我国广大民众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根本的公共卫生措施,是利国利民的国家卫生策略。《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实施,必将为我国科学预防和控制碘缺乏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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